1.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;
	
		2.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;
	
		3.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;
	
		4.为他人开具数量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
	
		5.为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;
	
		6.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,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
	
		 
	
		
			
			
				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)第十一条规定:“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:
			
				(一)房屋、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;
			
				(二)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;
			
				(三)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;
			
				(四)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;
			
				(五)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;
			
				(六)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;
			
				(七)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。”
			
			
				来源:北京国税